远程销售协议
1. 当事方
本协议是在以下条款和条件的框架内由以下当事方签署。
‘买方’ ; (以下简称为“买方”)
姓名:
地址:
‘销售人员’ ; (以下简称为“卖方”)
姓名:
地址:
买方在接受本合同的同时,已提前接受如果合同标的物批准订单,他将有义务支付订单价格以及任何附加费用,例如运输费和税费,且他对此已被告知。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应用和解释中,下面写的术语应表示书面解释。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部长,
部: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法规:远程合同法规 (OG:27.11.2014/29188)
服务:任何因支付费用或利益而提供的或承诺提供的与商品供应无关的消费者交易的标的,
卖方: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供应商或以其名义行事,
买方:为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购买、使用或受益于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方的网站,
客户:通过卖方网站请求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当事方:卖方和买方,
协议:卖方和买方之间达成的此合同,
商品:指作为购物标的的动产以及为在电子环境中使用而准备的软件、音频、图像和类似的无形商品。
3. 主题
本协议根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和远程合同法规的规定,规范了双方在买方通过卖方网站以电子方式订购的产品的销售和交付、所述产品的质量和销售价格的权利和义务。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告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公告价格和承诺有效,直到它们被更新和更改。为期的价格在指定的有效期结束之前保持有效。
4. 卖方信息
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收货人
送货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订购人信息
姓名/姓氏/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商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征(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编号)已在卖方的网站上发布。如果卖方组织活动,您可以在活动期间查看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期至活动日期。
7.2.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告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公告价格和承诺有效,直到它们被更新和更改。为期的价格在指定的有效期结束之前保持有效。
7.3. 合同标的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显示如下。
产品描述
数量
单价
小计
(含增值税)
运费
总计 :
付款方式和计划
交付地址
收货人
账单地址
订单日期
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
7.4. 运费由买方支付。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发送:在与订单一起送达发票订单时,发送到发票地址。
将会送达。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确认、声明和承诺,他已经阅读了卖方网站上关于合同标的物的基本特征、销售价格、支付方式和交付的先前信息,并且他已被告知并在电子环境中给予了必要的确认。买方确认,声明并承诺他在电子环境中确认先前信息,已准确、完整地获取到卖方在远程销售合同成立前应给予买方的地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产品价格(含税)、支付和交付信息。
9.2. 每个合同标的的产品,均在卖方网站的先前信息部分指定的期限内,依据距离买方居住地的距离,交付给买方所指明的地址的个人和/或组织,前提是不超过法定的30天。如果在此期限内无法将产品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9.3. 卖方承诺按照订单中指定的资格,完全交付合同标的产品,并保证如有有效的保修文件、用户手册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文件,将无缺陷地提供该标的产品,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并提高服务质量,在执行工作时展现必要的关心和注意,谨慎和前瞻地行事。
9.4. 卖方可在得到买方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通知买方并提供相同质量和价格的不同产品。
9.5. 卖方确认的声明和承诺,如果无法履行订单标的的产品或服务,将及时书面通知消费者,自该日知晓之日起3天内通知,并在14天内将全部价款退还给买方。
9.6. 买方确认的声明和承诺,他将在电子上确认本协议以便交付合同标的产品,且如果合同产品的价格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和/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卖方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将终止。
9.7. 在合同标的产品交付给买方所指示的个人和/或组织后,若因未授权人员对买方信用卡的恶意使用,导致合同标的的产品价格未由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给卖方。买方确认声明,将在卖方承担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在3天内将产品退还给卖方。
9.8. 卖方接受、确认和承诺,在因影响到双方意志之外的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合同标的产品无法及时交付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替代合同标的的产品,如有的情况下,和/或延迟交付时间,直到障碍解除。当地买方取消订单的情况下,将于14天内以现金形式全额退还已支付的产品金额。若买方通过信用卡支付的情况下,将在买方取消订单后的14天内将产品金额退还给相关银行。买方也知晓银行将买方退款的金额反映到其账户上可能需2至3周的时间。买方承认表示不能对其承担责任。
9.9. 卖方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与移动电话线及买方在注册表单中指定的信息,或其后更新所需的信息,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及其他手段进行沟通、营销、通知和其他用途。买方接受和声明卖方可进行上述沟通活动。
9.10. 买方应在接收标的物之前检查合同货物/服务;如发现破损、凹陷、撕裂的包装等,受损和缺陷的货物/服务将不被货运公司接受。收到的货物/服务被视为无损且完好。 在交付后,仔细保护货物/服务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如需行使撤回权,货物/服务不得使用。必须退回发票。
9.11. 若买方与订单中使用的信用卡持有人并非同一人或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现信用卡存在安全隐患,卖方有权要求提供该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使用的信用卡的前一个月的对帐单,或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银行出具的、证明该信用卡属于其的函件。订单将在买方提供相关信息/文件的特定请求的情况下被冻结,如果买方未在24小时内满足上述要求,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订阅卖方网站时提供的个人及其他信息真实无误,并在第一次通知卖方后,立即保证卖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具有现金和预先的性质。
9.13. 买方接受并承诺从一开始就遵守法律法规的条款,且在使用卖方网站时不违反法律。如若如此,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和刑事责任均将完全由买方承担。
9.14. 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卖方的网站来扰乱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以违反法律、干扰和骚扰他人的方式,向非法目的转向,侵犯他人的物质和道德权利。购买者同时也不得参与妨碍或使他人使用服务的活动(如垃圾邮件、病毒、木马等)。
9.15. 卖方的网站上可能会提供链接到其他网站和/或不在卖方控制下的其他内容,或由其他第三方拥有和/或操作。这些链接的目的是为了给买方提供方便并不支持任何网站或运营该网站的人,并不对链接网站中包含的信息作出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合同中列出的一项或多项条款的会员,将对该违规行为承担个人和刑事责任,并使卖方免于这些违规行为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如因该违规行为将事件提交法律领域,卖方有权就会员不遵守会员协议, 寻求赔偿。
10. 撤回权
10.1. 买方;如果远程合同涉及商品的销售,在交付日期起14(十四)天内,买方可以在通知卖方的情况下,以拒绝商品的方式行使撤回权,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无需说明理由。在与服务提供相关的远程合同中,该期限自合同签署日期起算。在撤回权到期之前,服务合同自经消费者同意服务取得执行后不得行使撤回权。行使撤回权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接受并确认他已被告知撤回权。
10.2. 若需行使撤回权,须在14(十四)天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卖方,同时产品不得根据本协议“不得行使撤回权的产品”的条款使用。如果行使该权利,
a) 交付给第三人或买方的产品发票,(如要退还的产品发票为法人,则在退还时必须附上由机构开具的退货发票。发票开具在机构名义下的订单退货,在没有退货发票的情况下无法完成)
b) 退货表,
c) 要退还的产品必须完整无损地交付,包括包装、外盒及如有的标准配件。
d) 卖方必须在收到撤回通知后最多10天内将全部金额和使买方承担债务的文件退还给买方,并在20天内退还商品。
e) 如果因买方过错导致商品价值下降或退还变得不可能,买方必须按其过错比例赔偿卖方的损失。不过,因在撤回权期间正确使用商品或产品而产生的变更和损坏,买方不承担责任。
f) 若因行使撤回权而低于卖方设定的活动限额,应取消利用活动的折扣金额。
11. 不可撤回权利的产品
内衣、泳装和比基尼底部、化妆材料、一次性产品、快速变质或有可能过期的商品、根据买方的请求或明显个人需要准备的、以及不适合退还的商品;如果买方在交付后打开其包装,则不适合健康和卫生的退还产品;交付后与其他产品混合且由于其特性无法分开的商品;与除订阅协议外的期刊如报纸和杂志相关的商品。立即执行的电子服务或即时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及音频或视频录音、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记录和数据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若经过买方开启包装,则按照法规无法退还。此外,在撤回权到期之前,若经消费者许可以后开始服务,亦无法行使撤回权。
为了退还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产品、泳装、比基尼、书籍、可复制的软件和程序、DVD、VCD、CD和磁带及文具耗材(如碳粉盒、墨盒、胶带等),其包装必须未开封、未使用、完好无损。
12. 逾期及法律后果
买方确认、声明并承诺,若因信用卡交易与持卡银行之间的协议而产生逾期,需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将对银行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银行可提起法律诉讼,并可要求买方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及律师费,并在任何情况下,若买方因债务逾期而导致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赔偿卖方因债务延迟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13. 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本合同引起的投诉与异议,需向居住地或消费者交易所在地的仲裁法庭或消费者法院提出,在法律规定的货币限制内。有关货币限制的资讯如下:
自2014年5月28日起生效:
a) 在价值低于2,000.00(土耳其里拉两千)TL 的争议中,向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依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68条,
b) 在价值低于3,000.00(土耳其里拉三千)TL 的争议中,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
c) 在大城市的省份,涉及价值在2,000.00(土耳其里拉两千)TL 与 3,000.00(土耳其里拉三千)TL 之间的争议,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
本协议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制定
14. 生效
当买方对网站上订单进行付款时,视为其接受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有义务在订单执行前进行必要软件安排,以保证买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
销售人员:
买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