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销售协议
1. 当事人
本协议已由以下各方签署,依据以下条款和条件。
“买方”;(在合同中以下称为“买方”)
姓名:
地址:
“销售人员”;(在合同中以下称为“卖方”)
姓名:
地址:
通过接受本合同,买方事先接受合同主题的订单确认后,将有义务支付订单价格及任何附加费用,如运费和税费,并已对此有所了解。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实施和解释中,下列术语的书面解释应如下。
部长:海关与贸易部长,
部:海关与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条例:远程合同条例(OG:2014年11月27号/29188)
服务:依据费用或利益进行的任何消费者交易的主体,除了货物的供应,
卖方: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货物的公司,或代表供应商进行行为,
买方:出于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获取、使用或受益于货物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方的官方网站,
客户:通过卖方网站请求货物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各方:卖方和买方,
协议:卖方和买方之间达成的本合同,
货物:指作为购物主题的动产和为在电子环境中使用而准备的软件、声音、图像及类似无形产品。
3. 主题
本协议规定了双方根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和远程合同条例的条款,关于买方通过卖方网站电子下单的产品,及其特征和销售价格的权利和义务。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布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改变之前有效。为期的价格在指定期限结束之前有效。
4. 卖方信息
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收货人
送货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下单人信息
姓名/姓氏/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货物/ 产品/ 服务的基本特征(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数量)已在卖方网站上发布。如果卖方组织了促销活动,您可以在促销活动期间检查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期至促销日期。
7.2.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布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改变之前有效。为期的价格在指定期限结束之前有效。
7.3. 合同标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见下文。
产品描述
数量
单价
小计
(包含增值税)
运费
总计:
付款方式和计划
送货地址
收货人
账单地址
订单日期
送货日期
送货方式
7.4. 运输费用,由买方支付。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交付:发票订单交付时,连同订单一起送至发票地址。
将被送达。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已阅读卖方网站关于产品的基本特征、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的预先信息,并被告知并在电子环境中给予必要的确认。买方;他/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在电子环境中确认预先信息,已准确完整地获得卖方在建立远程销售合同之前提供给买方的地址、订购商品的基本特征、包含税金的产品价格、付款和交付信息。
9.2. 每一件合同标的的产品在指定的预先信息部分的期限内送达买方或买方在地址中注明的个人和/或组织,视买方居住地的距离,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如果在此期限内无法将产品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9.3. 卖方承诺将合同标的的产品完整、按订单中指定的特征,连同保证文件、用户手册(如有),以及按法律要求所需的信息和文件,不带任何缺陷地交付,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稳固、标准的方式进行工作,接受、声明并承诺遵循准确和诚信的原则,保持和提高服务质量,在履行工作时显示必要的关心与注意,谨慎并具备前瞻性。
9.4. 卖方可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告知买方并征得其明确同意,提供一项质量和价格相同的替代产品。
9.5.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无法履行合同的标的产品或服务,将在得知此情况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消费者,并在14天内将全部价格退还给买方。
9.6.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将在签收合同标的产品的交付时确认本协议,并且如果合同产品价格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和/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卖方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将终止。
9.7. 在合同标的的产品交给买方或买方在指定地址的个人和/或组织后,由于未授权人员的不正当使用买方的信用卡,若合同标的的产品价格未由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给卖方,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在卖方负担运费的情况下,3天内将其退还给卖方。
9.8.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由于超出双方意愿的不可抗力情况,未能及时交付合同标的的产品,将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替代合同标的的产品,并/或在障碍消除之前延迟交付期限。如果买方取消订单,已用现金支付的产品金额将在14天内以现金和全部的方式返还。如买方通过信用卡支付,产品金额将在买方取消订单后14天内退还给相关银行。卖方退还的金额可能在银行反映到买方账户上需要平均2到3周的时间。接受、声明并承诺卖方不承担责任。
9.9. 卖方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及移动电话号码及其他在注册表单上由买方提供的信息,或后续更新的信息,卖方有权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和其他方式与买方进行通信、营销、通知及其他目的。买方接受并声明,卖方可以进行上述提到的沟通活动。
9.10. 买方在接收合同的货物/服务之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有凹陷、破损、撕裂的包装等损坏和缺陷的货物/服务,不得由快递公司接收。收到的货物/服务应视为完好无损。自交付后,妥善保护货物/服务的责任归买方。如果想要行使撤回权,必须未使用货物/服务。必须返回发票
9.11. 如果买方与在订单中使用的信用卡持有人不是同一人,或者在产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现用于订单的信用卡存在安全漏洞,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使用订单的信用卡上个月的账单,或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银行出具的证明该信用卡属于其的信件。订单将在买方提供相关信息/文件之前被冻结,如果上述要求在24小时内未满足,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注册卖方网站时提供的个人及其他信息真实,并应在卖方首次通知后,以现金和预付款的方式全额赔偿卖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9.13. 买方接受并承诺,在使用卖方网站时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反,否则,可能产生的法律和刑事责任完全由买方承担。
9.14. 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卖方的网站来扰乱公共秩序、公共道德。违反法律,以扰乱和骚扰他人为目的,从事不法行为,侵犯他人的物质和精神权利。此外,会员不得从事阻碍或使其他人使用服务困难的活动(垃圾信息、病毒、木马等)。
9.15. 可以在卖方网站上提供到其他网站和/或不受卖方控制和/或第三方拥有和/或运营的其他内容的链接。这些链接的目的是为买方提供方便,而不是支持任何网站或运营该网站的人,也不构成对所链接网站中包含的信息的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合同中一项或多项条款的成员将对该违规行为承担个人和刑事责任,并使卖方免于因这些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如因该违规事件而引发法律程序,卖方保留对因未遵守会员协议而对会员索赔的权利。
10. 撤回权
10.1. 买方;在与商品销售相关的远程合同中,产品本身或地址中指定的个人/组织内,可在交货之日起14(十四)天内,通知卖方,即可撤回合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且无须给出任何理由。在与服务提供相关的远程合同中,此期限自签署合同之日起算。在撤回权到期之前,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同意下服务已开始的情况下,无法行使撤回权。因行使撤回权而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接受本合同,事先确认其已被告知撤回权。
10.2. 为行使撤回权,必须在14(十四)天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行使撤回权的产品”条款规定,产品不得被使用。如果行使了该权利,
a) 应提供交给第三人或买方的产品发票, (如果要退还的产品发票是公司发票,必须在退还时附上由机构出具的退货发票。退货发票是代表机构开具的订单退货不能完成。)
b) 退货表,
c) 要退还的产品必须完整无损,与箱子、包装及标准附件一起交付(如有)。
d) 卖方在收到撤回通知后,最迟应在10天内退还总价及使买方负债的文件,并在20天内退还货物。
e) 如果由于买方的过失造成货物价值降低或退还变得不可能,买方有义务按其过失比例赔偿卖方的损失。但是,买方对因正常使用商品或产品而在撤回权期间发生的变化和损坏不承担责任。
f) 如因行使撤回权而使买方落在卖方设定的活动限额以下,该折扣则取消。
11. 不可行使撤回权的产品
内衣、游泳衣和比基尼底裤、化妆品、一次性产品、快速变质或可能过期的产品,因应买方要求准备或明显个人需要而不适合退货的产品,若买方在交付后打开包装的商品,不适合健康和卫生退货的,混合于交付后而无法分割的其他产品,报纸和杂志等期刊相关商品,除订阅协议外,立即执行的电子服务或即时提供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以及音像制品、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记录和数据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因其包装被买方打开而不能按照条例退货的。不论是关于在消费者同意下已开始的服务,撤回权到期前均不能使用撤回权。
为了能退还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产品、游泳衣、比基尼、书籍、可重复的软件及程序、DVD、VCD、CD和录像带及办公用品(墨粉、墨盒、磁带等),其包装必须是未打开、未测试、完好和未使用的。
12. 延迟情况及法律后果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若在信用卡持有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协议框架内发生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并对银行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相应的银行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可向买方索取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在任何情况下,若因买方的债务逾期,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承担卖方因延迟履行债务所遭受的损害和损失。
13. 主管法院
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相关投诉和异议应按消费者居住地点或交易所在地的仲裁庭或消费者法院提出,并在法律规定的货币限额内。关于货币限额的信息如下:
自2014年5月28日起生效:
a) 根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68条,在争议金额少于2000.00(两千)土耳其里拉的情况下,申请地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b) 在争议金额少于3000.00(3000)土耳其里拉的情况下,申请省级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c) 在大城市的情况下,对于争议金额在2000.00(两千)土耳其里拉和3000.00(三千)土耳其里拉之间的申请,应向当地省级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
本协议是出于商业目的而签署。
14. 生效
当买方对在网站上提出的订单进行付款时,视为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有责任在订单履行之前在网站上进行必要的软件安排,以取得确认本合同已被买方阅读并接受。
销售人员:
买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