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销售协议
1. 当事方
本协议已在以下各方之间签署,依据下述条款和条件。
“买方”;(以下简称为合同中的“买方”)
姓名:
地址:
“销售者”;(以下简称为合同中的“销售者”)
姓名:
地址:
买方接受本合同即表示接受,如果合同标的批准订单,买方将有义务支付订单价格及其他附加费用(如运费和税费),并且已经得到了相关信息。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中,下列术语应表达其相应的书面解释。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部长,
部: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法规:远程合同法规(OG:2014年11月27日,第29188号)
服务:任何消费者交易的标的,除支付费用所提供或承诺提供的货物之外,
销售者: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供应商行动的人,
买方:为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获得、使用或享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或法人,
网站:销售者的网站,
客户:通过销售者网站请求商品或服务的自然或法人,
双方:销售者和买方,
协议:销售者与买方之间签署的本合同,
商品:指作为购物标的的动产和在电子环境中准备使用的软件、声音、图像及类似的无形商品。
3. 标的
本协议根据第6502号法律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和远程合同法规的规定,规范双方就买方通过销售者的网站电子订购的产品销售和交付的权利和义务,产品的特性和销售价格在下文中已具体说明。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告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及承诺有效期直至其更新和变更。公告的时间段内的价格有效,直至该指定期间结束。
4. 销售者信息
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交付人
交货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下单人信息
姓名/姓氏/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商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征(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编号)已公布在销售者的网站上。如果卖方发起活动,买方可以在活动期间查看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到活动日期结束。
7.2.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告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及承诺有效期直至其更新和变更。公告的时间段内的价格有效,直至该指定期间结束。
7.3. 合同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收,见下文。
产品描述
件数
单价
小计
(含增值税)
运费
总计:
付款方式和计划
送货地址
交付人
发票地址
订单日期
交付日期
交付方式
7.4. 运费,即产品运输费用,将由买方支付。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交付:在交付订单时,随订单一起送至发票地址。
将予以交付。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已阅读销售者网站上关于合同标的产品基本特征、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的预先信息,并已获得信息,在电子环境中给予必要的确认。买方;他/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在电子环境中确认预先信息,已准确和完整地获得销售者在建立远程销售合同前应提供的地址、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产品价格(包括税收)及付款和交付信息。
9.2. 每个合同标的的产品将在与买方住所地距离相符的情况下,按照网站预先信息部分所述的期限,将产品交付给买方所指明的收货人和/或组织,且不超过法定的30天。如果产品在此期间无法交付给买方,买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9.3. 销售者承诺将按订单中规定的特征完整交付合同标的的产品,包括保修文件、用户手册(如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和文件,且无各种缺陷地按照法律要求,以坚固、标准的形式交付,接受、声明并承诺遵循准确性和诚信原则,从而维护和提高服务质量,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必要的关心和注意,谨慎和前瞻地行动。
9.4. 销售者可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前,通过通知买方并获得其明确同意,提供其它等质量和价格的替代产品。
9.5. 销售者承诺,如合同标的产品或服务无法履行,将在得知该情况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14天内将全部价格退还给买方。
9.6.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将确认本协议以便交付合同标的的产品,并且如果合同产品的价格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和/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销售者的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将终止。
9.7. 在合同标的产品交付给买方或所指明的组织后,如因未经授权人员的不当使用买方信用卡造成,合同标的产品的价格未由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给销售者,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在销售者承担运费的情况下,在3天内将其退还给销售者。
9.8. 销售者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合同标的产品因超出当事人意愿的不可抗力情况导致交付未能按时进行,将及时通知买方。买方亦有权要求销售者取消订单、用其前期产品替代合同标的,或在障碍消除之前延迟交付期限。如买方取消订单,则在买方以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商品金额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会在14天内全额退还。对于买方通过信用卡支付的款项,商品金额将在买方取消订单后的14天内退还给相关银行。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银行将销售者退还的金额转归买方账目时,可能需要2到3周的时间,销售者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9.9. 销售者在买方的登记表上或其后续更新中所填写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和移动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能够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与买方作出沟通、营销、通知及其他目的的联系。买方在接受本合同时表示接受并声明,销售者可以进行上述的沟通活动。
9.10. 买方在收取合同商品/服务之前应进行检验;如果包裹有凹陷、破损、撕裂等损坏的商品/服务,货运公司将不接受货物。收到的商品/服务将被视为无损和完整。交付后,妥善保护商品/服务的责任归买方。如果要行使撤回权,商品/服务不得被使用。发票必须被退还。
9.11. 如果买方和下单使用的信用卡持有者不是同一人,或在产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现使用的信用卡存在安全漏洞,销售者有权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身份和联系信息、所使用信用卡的上个月的账单,或要求买方提供持卡人的银行出具的信用卡归持卡人的声明信。在未提供请求信息/文件前,订单将处于冻结状态,如果所述要求在24小时内未满足,销售者有权取消该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在注册销售者属于的网站时提供的个人及其他信息均真实,并在销售者首次通知后,立即以现金和预付方式对所有损害进行赔偿。
9.13. 买方接受、承诺在使用销售者的网站时遵守法律法规的条款,不违反。如果不遵守,可能产生的所有法律和刑事责任完全由买方承担。
9.14. 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销售者的网站扰乱公共秩序、公德。非法、不当打扰他人、为了不法目的,或以侵犯他人物质和精神权益的方式使用。此外,会员不得参与(垃圾邮件、病毒、木马等)禁止或使其他人利用服务变得困难的活动。
9.15. 销售者的网站可能提供指向其他网站和/或其他内容的链接,这些链接不受销售者的控制,或属于或由其他第三方经营。这些链接仅为便于买方导航而提供,不支持任何网站或操作该站点的人,且不对链接网站中包含的信息提供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合同中一项或多项条款的会员将对该违规行为承担个人和刑事责任,并使销售者免于由于这些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如因该违规行为而将事件提交法律领域,销售者有权要求因未遵守会员协议而对会员进行赔偿。
10. 撤回权
10.1. 买方;如果该远程合同与商品销售相关,则可以在交货之日起14(十四)天内,凭借通知销售者,拒绝商品而行使其撤回权,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并且无需给出理由。在与服务提供相关的远程合同中,该期限从签署合同之日起开始。在撤回权到期之前,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行使已开始履行的服务合同项下的撤回权。因行使撤回权产生的费用由销售者承担。买方在接受本合同时预先承认自己已经得到撤回权的通知。
10.2. 要行使撤回权,必须在14(十四)天内给销售者以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书面通知,且产品不能被使用,且须遵守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行使撤回权的产品”条款。如果行使该权利,
a) 交给第3人或买方的产品发票,(如果待退产品的发票是企业,则必须连同退回的发票一并发送,发票以机构名义开具的订单退货,未开具退回发票不能完成。)
b) 退货单,
c) 待退商品必须完整且无损地交回,连同外盒、包装和标准配件(如有)。
d) 销售者在收到撤回通知后最迟应在10天内退回全部价格及使买方负债的文件,并在20天内退回商品。
e) 如果因买方过失导致商品价值减少或退回变得不可能,买方应按照其过失程度对销售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买方不对在撤回权期间内因正当使用商品或产品而发生的变更和损坏承担责任。
f) 若因行使撤回权导致低于销售者设定的活动限额金额,则取消在活动中享有的折扣金额。
11. 不可行使撤回权的产品
内衣、泳装和比基尼底部、化妆材料、一次性产品、因买方请求或明确个人需求而提前准备且不适合退货的、易于迅速变质或即将过期的商品、交付给买方后因拆封而不适宜健康和卫生退货的商品、交付后与其他商品混合且因性质无法分开的商品、与期刊相关的商品如报纸和杂志(除订阅协议下提供的物品),即时执行的电子服务或即刻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以及音频或视频录制、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记录和数据存储设备、计算机消耗品,在买方拆封后,不得根据法规退货。此外,在撤回权到期之前,基于消费者的同意已经开始的服务不可行使撤回权。
对于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泳装、比基尼、书籍、可再生软件和程序、DVD、VCD、CD 及磁带和文具消耗品(墨盒、碳带等)要退回,其包装必须是未开封、未测试、完整且未使用的。
12. 延期及法律后果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通过信用卡进行的支付交易中,有义务根据信用卡协议向持卡银行支付利息,并对银行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银行可采取法律行动;可向买方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若因买方的债务违约,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对销售者因延迟履行债务所遭受的损害和损失进行赔偿。
13. 适用的法院
因本合同引起的投诉和异议应向消费者居住地或消费者交易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或消费者法院提出,并根据法律下列规定的货币限额进行。有关货币限额的信息如下:
自2014年5月28日起生效:
a) 根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68条,价值低于2,000.00(两千)TL的争议应提交至地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b) 价值低于3,000.00(3000)TL的争议应提交至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c) 在城市的省份中,针对价值介于2,000.00(两千)TL与3,000.00(三千)TL的争议,应提交至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本协议是为商业目的而制定的。
14. 生效
当买方为在网站上下的订单进行付款时,视为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销售者有义务在订单完成前,为确保买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而进行必要的软件安排。
销售者:
买方:
日期: